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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申请
入会简章(试行)

   
(一)会员的条件
  申请成为钻交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钻石企业;
(2)从事钻石进口、出口、批发、零售以及生产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证明;
(4)二名正式会员的推荐书;
(5)承认本章程,愿意自觉遵守钻交所的各项规定。

(二)正式会员与预备会员
  申请成为钻交所会员者,其申请如被接纳,在2年预备期内为预备会员。预备期满并经理事会批准方可转为正式会员。理事会有权延长预备会员的预备期6个月至1年。理事会有权随时取消处于预备期内的预备会员资格。

(三)吸收会员的程序
  钻交所吸收会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者填写《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申请表》及向钻交所递交有关文件材料;
(2)钻交所将申请者的有关资料在钻交所内公布30日;
(3)理事会根据本简章规定之会员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接纳的决定;
(4)被批准接纳入会者,由钻交所为其办理会籍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并在钻交所内公布其名单;
(5)申请未获批准者,可以在1年之后再次提出申请。

(四)委派代表
  会员可以委派代表(简称“代表”)驻钻交所从事钻石交易。会员应当将所委派代表的情况书面通知钻交所和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代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或者境外从事钻石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
(2)良好品行的证明。
  会员必须与其委派的代表签署委托协议,并为该代表在钻交所从事的一切商务活动承担责任。
会员与其委派的代表的委托关系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当将变更委托协议的情况协议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钻交所和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五)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在钻交所内进行钻石交易,使用钻交所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享受钻交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获得钻交所提供的有关信息;
(3)对钻交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4)对申请入会者提出异议;
(5)选举理事和纪律、仲裁委员会成员,被选举为理事和纪律、仲裁委员会成员;
(6)担任其它专业委员会成员;
(7)介绍新会员入会;
(8)会员大会决定的其它权利;
上述第(5)至(7)项规定不适用于预备会员。

(六)会员的义务
  会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和钻交所的各项规章、规则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2)接受钻交所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对其委派的出市代表在钻交所的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4)按时缴纳如下费用:
入会费二万美元;年费:理事会员四千美元、一般会员三千美元;
(5)其它相关义务。

(七)会员资格转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会员资格转让方式成为预备会员:
(1)受让符合本章程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入会费缴纳可予免除;
(2)受让人与转让人签定会员资格转让协议;
会员资格转让的手续,参照第三条的程序办理。

(八)会员资格的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
(1)会员提出退出钻交所的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同意的;
(2)被钻交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3)会员所代表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理事会不同意保留其会员资格的;
(4)会员所代表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或者歇业的。
会员被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结清有关交易业务及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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